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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区别

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是中国法律体系中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途径,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性质不同 :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司法性质,同时也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

行政裁决主要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

2. 调整对象不同 :

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行政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

3. 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

行政复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裁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4. 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 :

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力对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裁决机关除了依法定权限对纠纷作出裁决外,还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5. 可诉性不同 :

行政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起诉的。

行政复议作出的决定,申请人如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遇到行政争议时选择正确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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