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如下:
1. 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
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 公安机关承担调查责任 :
发生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情形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上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安全,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促使相关责任人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